加拉太書 5:17
加拉太書 5:17。「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由此及上下文看來,人心中的恩典無非就是上帝的聖靈住在心中,成為那裡的生命與行動原則,在運用人的官能時,發揮並彰顯其本性。
(1.) 此處所說的「聖靈」,即與情慾相爭者,顯然是指人心中的恩典,或人裡面那受造的、更新的部分,這與情慾或敗壞的部分相對。因為「情慾」是指敗壞的本性,這在加拉太書 5:19-21 及羅馬書 7:5-18 中最為明顯。因此,「聖靈」無疑是指人在重生時於其內心開始的屬靈或恩典的本性。毫無疑問,使徒所說那彼此相爭的「情慾」與「聖靈」,與他在羅馬書第 7 章第 23 節所說那彼此交戰的「肢體中的律」與「心中的律」是指同一件事(羅馬書 7: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這一點在使徒隨後繼續論述相同主題時,使用了與此處上下文極為相似的「情慾與聖靈」一詞,透過對照便可清楚看出,他所指的確實是同一件事。
(2.) 此處及其他平行經文中所說的「聖靈」,作為重生者心中恩典或聖潔本性的標誌,顯然就是上帝的聖靈,這點由上下文即可明瞭。因為毫無疑問,此處的「聖靈」與加拉太書 5:16、18-25 中的含義相同;而羅馬書第 8 章則更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使徒在那裡以同樣的方式論述「情慾與聖靈」,正如我們已經指出的,他那裡所說的「情慾與聖靈」意指敗壞的本性與恩典的本性。從第 9、10、11 節以及第 13、14 節可以看出,那裡所說的聖靈就是上帝或基督的靈。當時基督徒所被賦予的那些超凡的運作原則,被稱為這些人的靈,因為它們無非是上帝的聖靈住在他們裡面,並成為他們裡面那種運作的原則。(參見哥林多前書 14:32 的注釋。)因此,所有基督徒所擁有的恩典原則或恩典本性,被稱為「聖靈」,因為它無非是上帝的聖靈住在他們裡面,並成為他們裡面恩典與聖潔操練的原則。
為了更好地理解為什麼敗壞的本性與恩典或重生的本性被稱為「情慾(肉體)」與「聖靈」,必須考慮到人最初被造時,被賦予了兩種原則:自然的與屬靈的。所謂「自然的原則」,我指的是人性中的原則,即人性在這個世界上的狀態——也就是說,在其動物性的狀態中,屬於人作為人的人性,或屬於他的人性,或自然且必然地從內在人性中流露出來的原則。例如人對自身榮譽的愛、對自身快樂的愛、藉由身體而有的自然慾望等。他的「屬靈原則」則是對上帝的愛,以及對神聖美善與享受的品味等。這些可以被稱為超自然的,因為它們不是人性的一部分。它們不屬於人作為人的人性,也不自然且必然地從該本性的官能與屬性中流露出來。人沒有這些也能成為人;它們並非源於人性中的任何事物,而是源於上帝的聖靈住在人裡面,並藉由人的官能作為行動原則而發揮作用。
因此,人在原始狀態下,其整個本性是由「情慾(肉體)」與「聖靈」構成的。他整個本性中,由純粹人性原則所構成的部分,或者說,單純且絕對地考慮,處於完美動物狀態下的人性,就是「情慾」。人性或人類,在它於這個世界上所處的動物狀態中,在聖經中常被稱為「情慾」(肉體)——創世記 6:12;詩篇 65:2;以賽亞書 40:5, 6;49:26;66:16;馬太福音 24:22;約翰福音 1:14。人性在復活後不再被稱為「情慾」,因為那時它已不再處於動物狀態:哥林多前書 15:50。「弟兄們,我告訴你們說,血肉之體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必朽壞的不能承受不朽壞的。」他所擁有的那種屬靈本性,由他所具備的那些聖潔原則組成,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它僅僅是上帝的聖靈住在人裡面,並藉由人的官能發揮其本性。
人自然的原則,或人所具備的那些人性原則,在原始狀態下是非常好的;因為人所擁有的屬靈原則達到了那種程度——即聖靈住在人裡面並在人裡面運作的程度——使得自然原則完全從屬於它們。那時,情慾並不與聖靈相爭。這兩種本性或兩類原則,藉由一種完全、絕對的從屬關係結合在一起,彷彿成為了一種本性。屬靈原則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因此人那時是完全屬靈的,因為他活在聖靈裡,完全行在聖靈中,而情慾只是聖靈的僕人。
但當人墮落時,上帝的聖靈離開了他,他所有的屬靈本性或屬靈原則也隨之而去;於是只剩下「情慾」,即處於動物狀態下的純粹人性原則。它們現在被孤立了,沒有屬靈原則來管理和引導,因此人變得完全屬肉體,從而完全敗壞。因為人性原則若孤立無援、任其自流,便是敗壞的原則,人裡面沒有其他敗壞的原則,只有這些。敗壞的本性無非就是處於動物狀態下的人性原則,即「情慾」(如聖經所稱),任其自流,或未從屬於屬靈原則;它在多大程度上不從屬,就在多大程度上敗壞。
當一個人重生時,聖靈再次賜給他,屬靈原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復;於是再次有了「情慾與聖靈」。但所賜下的聖靈是如此之少,以至於情慾,或人性原則,並未絕對且完美地順服與從屬於聖靈,因此情慾,或人性原則,便與聖靈相爭。這就是為什麼聖徒體內的這兩種本性——敗壞的本性與恩典或重生的本性——被稱為「情慾與聖靈」的原因——即因為敗壞的本性僅僅是人性原則(在聖經中常被稱為情慾),但在很大程度上並未從屬於屬靈原則。而重生或恩典的本性,僅僅是上帝的聖靈住在心中,並藉由人的官能運作與發揮祂自己的本性。
有兩件事證實了在此處及平行經文中,「情慾」是指在一定程度上任其自流的人性。第一,自然人與屬肉體的心思在聖經中顯然是同義詞(哥林多前書 2:14, 15)。在那裡,我們發現「自然的」與「屬靈的」彼此對立。「然而,屬血氣(自然)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然後在隔了一節之後——即哥林多前書 3:1——我們發現「屬肉體的」與「屬靈的」以同樣的方式對立,並具有相同的含義——「弟兄們,我從前對你們說話,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只得把你們當作屬肉體,就是你們在基督裡為嬰孩的。」在這裡,最明顯的是,他所說的「屬肉體的」與「屬靈的」,與他之前所說的「自然的」與「屬靈的」含義相同。我由此推論,如果「自然的」與「屬肉體的」是同義詞,那麼「本性」與「情慾(肉體)」就是同義詞。自然人就是僅擁有人性原則的人;原文中的詞似乎表達了這一點,這就是屬肉體的人。
其次,這點得到了加強,也加強了前述觀點,即使徒在同一上下文中解釋了他所謂「屬肉體的」含義——即「像人一樣行事」,或按原文,即「照著人」。哥林多前書 3:3,「你們仍是屬肉體的,照著人的樣子行事嗎?」或按照人性,或按照處於動物狀態下的人性原則作為統治原則。彼得前書 4:2 也有同樣的含義:「你們從今以後就可以不從人的情慾,只從上帝的旨意,在世度餘下的光陰。」(參見該處注釋。)
心靈的敗壞在聖經中被稱為「情慾」,並非主要因為人性的敗壞在很大程度上在於身體慾望的無節制,這點顯而易見,因為使徒在歌羅西書 2:18 中稱心思為「屬肉體的」,特別是因為它被另一種慾望所敗壞——即心思的慾望,窺探其所未見的,隨著肉體的心思自高自大。因此,敗壞被稱為「情慾」,與其說是因為這個原因,不如說是因為它是源於任其自流的人性。聖經明確解釋了「自然的」一詞的含義——即缺乏上帝的靈,因此沒有任何高於人性的東西,猶大書 1:19。「屬乎血氣(自然),沒有聖靈的人。」原文中的詞與其他地方翻譯為「自然的」是同一個詞。
在新約中,「情慾」或「屬肉體的」作為「聖靈」與「屬靈的」的反義詞,不僅僅是指那些身體的慾望或外在感官對象的渴望,這一點很明顯,因為這些術語也被應用於驕傲,這是所有慾望中最特殊的一種。歌羅西書 2:18,「隨著肉體的心思自高自大。」哥林多前書 3:3, 4 亦然。「因為你們仍是屬肉體的。在你們中間有嫉妒、紛爭,這豈不是屬肉體的,照著世人的樣子行事嗎?有說:『我是屬保羅的』;有說:『我是屬亞波羅的』;這豈不是你們和世人一樣嗎?」
— 推論 1。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基督對尼哥德慕所說的話的含義,約翰福音 3:6。「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因此人裡面有兩種本性——情慾,或純粹的人性,以及屬靈的本性。基督的目的是要說明哪種本性屬於第一次出生,哪種屬於第二次。基督所說的「肉身(情慾)」不僅僅指身體,因為第一次出生所生的不僅僅是身體。
— 推論 2。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屬靈的」一詞在新約中常被使用的含義。它並非與「肉體的」相對;事物被稱為屬靈的,是因為它們與上帝的聖靈有關,特別是作為住在聖徒心中的聖靈。因此,敬虔的人被稱為屬靈的,因為他有上帝的聖靈住在裡面,並藉由他的官能運作,這由哥林多前書 15 章與上下文(從第 10 節開始)的對照即可證明。(參見馬斯特里赫特《論重生神學》,第 661 頁,a。)
— 推論 3。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復活時身體被稱為「屬靈的身體」是什麼意思。哥林多前書 15:44,「所種的是血氣的身體,復活的是靈性的身體。若有血氣的身體,也必有靈性的身體。」這裡的「靈性」並非與物質或肉體相對——因為在那個意義上,「屬靈的身體」將是一個矛盾——而是指推論 2 中提到的那種意義——不是與肉體相對,而是與自然或動物性相對。「所種的是血氣的身體,復活的是靈性的身體。」它被種下時帶有適合動物性、脆弱、可朽壞本性之需求與目的的動物性官能與慾望。但當它再次復活時,它將不再帶有這些官能與慾望;它所被賦予的所有官能與屬性,都將直接適合並服務於聖靈的目的,服務於祂的恩典原則,或上帝所賜給祂聖徒的那種神聖與聖潔的本性。顯然,身體在目前狀態下被稱為「血氣的身體」,在未來被稱為「屬靈的身體」,這是相對於我們從第一個亞當那裡繼承的動物性本性,以及我們從第二個亞當那裡繼承的那種賜生命的靈,或聖潔與屬靈的本性而言的,這由下一節經文可見:「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
加拉太書 5:18
加拉太書 5:18。「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在此我們探討:1. 他們不在律法以下是什麼意思;2. 為什麼說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或者說,被聖靈引導與不在律法以下之間有何關聯。
探討一: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是什麼意思?
答:簡而言之,他們不在律法以下作僕人;這正是使徒在第四章及第三章末尾所堅持的論點,即基督徒不在啟蒙師(schoolmaster)之下,而是在父親之下(加 3:25-26;4:2);他們不是僕人,而是兒女(加 4:1-7,特別是第 7 節);他們不是使女的兒女,而是自主婦人的兒女,因此不在奴僕的狀態中,而是在自由的狀態中(加 4:9-31);這也是使徒在本章(如第 1 節等)持續論述的論點。
顯而易見,使徒在本節中所說的「在律法以下」,是指作為僕人而在律法之下;或者說,在律法之下是與自由狀態相對立的。從緊接的上下文,以及本節與中間各節的引入方式來看,如加拉太書 5:13:「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便可看出。因此,使徒在本章開頭,以及前一章的後半部分,都將「在律法以下」與「自由」對立起來:參見第 21 節(加 4:21)與其寓意(加 4:25)的對照。他告訴我們,使女夏甲代表西奈山,即頒布律法之山。因此,在律法以下被稱為在啟蒙師之下,以及在管家和師傅之下;這與作為兒女相對立(加 3:24-26;4:2 及上下文)。是的,在律法以下被明確地與作為兒女相對立(4:5),並被稱為作僕人(第 7 節)。
由這些事可以清楚看出,使徒在此說基督徒不在律法以下,僅僅是指他們不再作為僕人或奴隸而在律法之下,或指任何與自由或兒女狀態相對立的律法之下。
I. 他們完全不在儀文律法(ceremonial law)之下;那是一個奴僕的軛,是適應教會奴僕狀態或教會未成年狀態的律法,在那狀態下,教會與僕人沒有分別(加 4:1-3);從那裡所用的「世俗小學」(elements of the world)一詞,顯然特別是指儀文律法。從加拉太書 4:9-11、5:3、5:6、5:11 以及整卷書信的緣起與主旨來看,顯然使徒特別是指儀文律法。
II. 他們不在道德律(moral law)之下作僕人。不僅是儀文律法,道德律也包含在這些話語中;這從上下文(特別是加 5:14, 23)可以明顯看出。在一個秩序井然的家庭中,即父親具備父親的適當資格與精神,兒女具備兒女的精神時,兒女並不像僕人那樣受律法約束。在這樣的家庭中,父親對兒女的命令,特別是當兒女已成年時,並不被稱為律法,不像專制君主對臣民頒布的法令那樣。律法不是為兒女和親密摯友制定的,而是為僕人制定的。在使徒們更通俗的用法中,在律法以下與享受自由是不相容的;在律法以下與享受自由是相對立的;因此,雅各使徒使用「自由之律法」這一短語時,帶有悖論的意味。在律法以下,就是在他人的意志宣告之下,不僅是作為我們行動的指導或教義,而是作為審判的準則,或處於其稱義或定罪的權勢之下。使徒的意思就是指處於這種意義下的律法之下,這由本章第 4 節(加 5:4)以及加拉太書第三章全章可見(參見羅 8:1)。因為第三章所說的,引出了隨後這兩章的內容。若律法的違犯不歸算給他們,就不能說他們在律法以下;沒有律法,罪就不歸算;反之亦然(在某種意義上),沒有律法,或人不在律法以下,罪就不歸算。
上帝聖潔意志的教義,作為啟示並指向那些在基督裡的人,被稱為「給予律法」是不恰當的:我們發現它被如此稱呼時,該詞的使用已脫離了其嚴格的本義。給予他人律法,就是要求其順服立法者所宣告的意志。可以有命令而無律法:宣告他人的意志而不加以強求,並非給予律法:在律法以下,就是處於這種強求之下。當上帝向人表明,他們憑藉祂的大能被束縛於順服或律法的刑罰時,可以說上帝要求人順服律法的命令。而那些接受了他人意志的宣告,但同時並未被強求的人,並非將其視為律法,而僅僅是視為教義或指導。若不暗示或認為將以權力強求,則上級意志的宣告可被稱為教義、規則、訓誡或命令,但不能稱為律法,除非是不恰當的稱呼,正如上帝向祂的聖徒宣告祂的意志被稱為「自由之律法」:這一表達顯示該詞並非旨在嚴格地按本義使用。
反對意見:但難道信徒不是被要求真誠的順服嗎?儘管不是完美的順服?聖經經常讓我們明白,沒有真誠的順服,就沒有人能得救,每個人都將滅亡。
答:I. 若真誠的順服被要求,那也不是藉著律法來要求的。
律法所要求的是完美的順服,而非真誠的順服。假設任何律法要求並強求除順服其自身以外的任何事物,或者說,要求與其所規定的完全相等,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真誠的順服,或真誠地以順服為目標,並非由律法所要求或強求,除非我們將其視為完美順服的一部分,或視為對律法順服的一部分;因此,它並不比完美順服更多地被律法所強求。如果整體沒有被強求,那麼部分也不會比整體更多地被強求;對律法順服的一部分,不能比順服本身更多地被律法所強求,因為它之所以被強求,僅僅是因為它是順服的一部分並包含在其中;因此,如果律法並不要求信徒順服(即完美順服),那麼它也不要求順服的一部分。所以,信徒根本不需要受律法強求任何順服。他們既不完全也不部分地在律法以下,因為律法對所有在它之下的人都強求順服;基督藉著為他們成全律法,使他們從整個律法中得釋放。因此,如果信徒被要求任何順服,那不是藉著律法,而必須是藉著某種其他的體制或附加的律法。但是,
II. 這並非適當地藉著律法之後制定的任何其他體制。事實上,沒有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是適當地被律法以外的任何體制所強求的。誠然,信心,以及實際上包含在信心中的真誠順服,藉著一個新的體制成為救恩的條件。救恩應許給他們,並被宣告為救恩的唯一條件,因此若沒有這些,我們仍然處於定罪之下,必須滅亡。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任何新的體制或律法強求信心與真誠順服,或在滅亡的威脅下要求它們;因為他之所以滅亡或在不信中受苦,並非憑藉那僅僅是提議或應許的新體制,而是僅憑藉他之前所處的律法。如果一個罪犯因違法而被處死,而君王提議若他接受赦免便可免死,並承認其中的恩典;如果他拒絕了君王的提議,他沒有得到赦免而受刑,律法便在他身上執行。但不能適當地說君王藉著一條新的律法或法令強求他感激地接受赦免;因為他的處決是憑藉他之前違犯的律法,而非憑藉任何新的律法,也不是憑藉君王提議赦免這一新行為。他受苦並非憑藉那新行為中所包含的任何威脅,而是憑藉他之前違犯的律法中的威脅。是的,儘管除了因違法而受苦外,他還可能因拒絕赦免而受苦,他可能因輕蔑地拒絕君王的恩慈提議而受到額外的懲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接受赦免是適當地作為律法被強求的,因為那因冒犯而受的額外懲罰,也可能是憑藉他之前所處的律法及其威脅,而非那新提議中隱含的任何威脅:律法中可能包含這樣的條款,即任何因行為冒犯或藐視君王的人,都將根據冒犯的程度受到懲罰;他可能因拒絕君王的提議而受到懲罰,這是憑藉此條款,而非憑藉君王提議赦免這一新行為中的任何威脅。接受提議確實是被強求的;但它是被律法所強求,而非被提議所強求。
因此,信心、悔改和真誠的順服,確實是在永恆定罪的威脅下向罪人強求的,但不是藉著福音。福音在這些條件下提供永恆的生命,而律法則因缺乏這些條件而威脅永恆的定罪。
在當前的事態下,不信是一種巨大的不道德,作為這種不道德,它被律法所禁止;信心被嚴格地命令,並作為律法的一項義務,被強求於所有在律法以下的人。不信之所以是一種導致永恆定罪的罪,並非藉著福音,而是藉著律法,這顯而易見,因為我們藉著基督的死獲得了不信之罪的赦免,這表明基督的死是為了補償不信之罪以及其他罪,但基督必須回應律法並滿足它:祂在死中承受了律法的咒詛(加 3:10-13;羅 8:3-4)。說基督死是為了滿足福音,或承擔福音的刑罰,是荒謬的。
探討二:為什麼說「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或者說,被聖靈引導與不在律法以下之間有何關聯?
答:這種關聯在於兩點:1. 這證明了他們不在律法以下。2. 這使他們不再是律法的適當對象。
I. 他們被聖靈引導,證明了他們在基督裡,而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並將他們從律法中拯救出來。聖靈在聖經中被賦予作為在基督裡的適當證據(林前 1:22;5:5;弗 1:13-14;4:30;羅 8:9;約壹 3:24;4:13)。這是他們作為兒女的適當證據,因為這是兒子的靈(加 4:6)。「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因為這是兒子的靈。」(羅 8:14)。「但兒女不在律法以下作僕人。」
II. 被聖靈引導這一事實,導致了他們在地位上的改變,使他們不再適合成為律法的對象。
1. 藉著被賜予聖靈,他們被提升到一種與受律法轄制不相符的狀態。林後 3:17:「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參見該節注釋。因為藉此他們重生了,是從上帝而生的,並成為上帝的兒子;他們因此在性質和地位上與上帝的兒子同化。既是兒子,就適合以另一種方式對待:將他們置於律法之下,就是將他們視為僕人,正如前一章第 6、7 節所說:「你們既為兒子,上帝就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
2. 基督在基督徒心中的靈,或引導並推動他們的兒子的靈(Spirit of adoption),是一個超越律法並使他們高於律法的原則,原因有二:(1) 藉著擁有這一原則,在它運行的範圍內,他們不再需要律法的強求,因此他們不是律法所針對的對象,律法也非為他們而設。他們擁有愛與真理的靈,這靈成全了律法(提前 1:9),這正是律法所追求的,正如上下文第 14 和 16 節(加 5:14, 16)所言。他們不需要律法的強求來驅使他們盡責;因為,只要他們被聖靈引導,他們本身就自然傾向於律法所要求的同樣事物,並根據上帝的應許從祂那裡獲得力量去成全這些要求。聖靈的果子是他們藉著聖靈、無需律法而傾向並有能力去行的,例如愛、喜樂、和平等;這些是律法所不反對的,正如上下文第 22、23 節所言:「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
兒子的靈,或愛與真理的靈,成全了律法;也就是說,律法所要求的,正是這靈所傾向並足以完成的。律法不是為那些已經充分傾向於律法所包含的一切事物的人而設的。提前 1:9:「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兒子的靈本身就是足夠的律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律法,生命聖靈的律是最好的律法,使人從任何其他律法中得自由。靈比字句更重要。那些心中有基督之靈的人,按照上帝藉先知所作的應許,將律法寫在心上。
基督的靈超越了律法,使人高於對律法的順服,因為這是一個超越法律原則的原則,即那個作為律法強求之力量與影響的適當對象的原則,也就是恐懼;只要兒子的靈或兒子的靈(Spirit of adoption)佔主導地位,他就超越了對該原則的需求,從而超越了對在律法以下的需求。
II. 兒子的靈,或兒子的靈,是一個在它佔主導地位時,排除並使聖徒無法產生恐懼、法律原則或奴僕之靈的原則。約壹 4:18:「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它將其除去,正如我們在本文前一章所讀到的,撒拉和以撒趕走使女和她的兒子一樣。在基督徒心中,這是一個愛的原則,是孩童般的信心與盼望,正如前一章第 6 節所說,它呼叫:「阿爸,父!」它向他們證明他們是上帝的兒女,並產生那種使他們無法產生法律原則的信靠與確據。羅 8:15-16:「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如果一個人沒有那種法律原則或恐懼原則,他就沒有那種律法或強求順服的體制所旨在影響和作用的原則;因此,他不是律法的適當對象,因為由於缺乏該原則,律法對他沒有約束力,因為律法在他裡面找不到可以抓取的原則。
被上帝兒子的靈引導,作為兒子的靈,與奴僕狀態是不相容的,正如兒子身份與僕人身份是不相容的一樣。林後 3:17:「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