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 3:3
1 John 3:3. 「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也就是說,在上帝或基督裡,即前文所說的那位位格。介詞 ep' a?t?(在他裡面)表達的不是指望與其主體之間的關係,而是與其對象之間的關係,正如新約中許多地方一樣。它表示信心、信靠和指望與此對象的關係,如 Mat_27:43,「他倚靠上帝」;Luk_11:22,「所倚靠的」;Luk_18:9,「倚靠自己」;Luk_24:25,「信先知所說的一切話」等;Act_9:42,「許多人信了主」;Act_11:17,「信主耶穌基督的」;Act_16:31,「當信主耶穌」;Rom_4:24,「信他」;Rom_9:33,「信他的人」;Rom_10:11,「信他的人」;Rom_10:13,「外邦人都要仰望他」;2Co_1:9,「不靠自己,只靠叫死人復活的上帝」;2Co_2:3,「對你們眾人都深信」;1Ti_1:16,「信他」;1Ti_4:16,「仰望永生上帝」;1Ti_5:5,「仰望上帝」;1Ti_6:17,「指望無定的錢財」;Heb_2:13,「倚靠他」;Heb_6:1,「信靠上帝」;1Pe_2:6,「信他的人」,以及 1Pe_3:5,「仰望上帝」。
約翰一書 3:6
1 John 3:6.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參見 2Sa_12:12,「你在暗中行這事,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你。」由此可見,儘管大衛是如此聖潔的人,一個合上帝心意的人,但他的行為仍被恰當地稱為罪;是的,這是死罪——即應得死亡的罪,正如經文所暗示的。參見 Psa_51:1-5, 10, 16 中所使用的術語。同樣,約伯是一個上帝引以為榮的人——一個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的人;或者換句話說,一個不犯罪的人。他在試探中持守了他的純正,遠離了惡事,並證實了上帝對他遠離惡事的誇耀。然而,受默示說話、代表上帝並作為上帝先驅的以利戶,並沒有像他的三個朋友那樣回答,而是說了正確的話,且沒有受到上帝的責備,卻指控他犯罪,Job_34:37:「他在罪上又加悖逆;在我們中間拍手,用許多言語攻擊上帝。」參見 2Ch_32:31 的注釋。試圖用「從恩典中墮落」的教義來解決這些例子所引發的爭論是行不通的。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這節經文不允許這樣做(參見該節後半部分的注釋)。如果有人想像使徒約翰所稱的「重生」是新約聖徒心中特有的運作,是舊約上帝的子民所沒有經歷的,並且認為重生是新約時代特有的(儘管這很容易被反駁——因為舊約聖徒是心受割禮的,有正直的靈在他們裡面更新,等等,因此他們已經重生了),但我們在一個據說在重生中跟隨基督的人身上有一個顯著的例子——參見 Mat_19:27-28——即彼得,他曾發咒起誓否認他的主。他是一個已經重生的人,因此是基督所稱的「小子」之一,也是他所說的那個人:Mat_18:6,「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基督稱他們為小子是因為他們的新生,這從前文,特別是該章第3節可以明顯看出:「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這與基督對尼哥底母所說的話平行:「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使徒約翰在本節後半部分說:「凡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但彼得已經看見並認識了他的主,因此基督對他說:「西門巴約拿,你是有福的!因為這不是屬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基督在約翰福音17章的禱告中,明確提到他和其他門徒已經看見並認識了他:第3節,「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然後在第6至8節說:「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如今他們知道,凡你所賜給我的,都是從你那裡來的;因為你所賜給我的道,我已經賜給他們,他們也領受了,又確實知道,我是從你那裡出來的,並且信你差了我來。」這些最後的話,根據使徒約翰自己在本書信中所說的,[表明]彼得是從上帝生的:1Jn_5:1,「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上帝而生,凡愛生他之上帝的,也必愛從上帝生的。」參見 Ecc_7:28;1Ki_8:46。參見 2Ch_6:36;Pro_20:9;Joh_9:30-31,以及第20節和第2-3節;Psa_19:12;Psa_130:3。新約聖徒和舊約聖徒一樣都有罪。聰明的童女打盹睡著了;羅馬書第7章,「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希伯來書第12章,「放下各樣的重擔,脫去容易纏累我們的罪」。Jam_3:2。而這位使徒約翰本人在本書信中也多次提到重生的人容易犯罪。正是藉著新生,他們成為小孩子;使徒說,1Jn_2:1,「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這證實了使徒不僅是指重生之前所犯的罪。在緊接的前文中,「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上帝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此外,正是藉著基督徒從上帝而生的新生,本書信提到弟兄們容易犯罪:1Jn_5:16,「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上帝必將生命賜給他——就是那些犯了不至於死之罪的。」然而在隔兩節的經文中,又涉及我們正在討論的那句話:「我們知道凡從上帝生的,必不犯罪;從上帝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這證實了使徒所說的「他必不犯罪」,並不是指他從未犯過任何罪行。聖經中像本文中這樣的表達,「犯罪」和「不犯罪」,並不總是意味著犯下某個特定的罪行,正如約伯記中提到的那樣。所謂「犯了罪的人」,並非指犯了某個特定罪行的人。以弗所書2:3中,「隨私慾行事」,原文是 p?????te?,即行私慾——也就是說,以此為業。1Pe_3:10,「人若愛生命,願享美福,須要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嘴唇不說詭詐的話。」這並不是說做一件好事就是通往幸福的途徑,而是指一個人將自己置於這樣的道路上,將行善作為一種實踐和事業。以色列和猶大諸王的邪惡,有多少次是用「他們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來表達的。
1Jn_3:6.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下一節經文是對那些試圖從此處論證「無罪完全」之人的徹底反駁。「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沒有理由將「犯罪」或「行罪」理解為僅僅犯下一個罪行,就像沒有理由將「行義」理解為僅僅做一件義行一樣。如果按照那種邏輯來理解下一節經文,就會變成:「凡在任何時候做過任何義行的人,都是義人,正如上帝是義的一樣」,然而使徒所說的「行義」,顯然是指實踐公義,或將其作為生命歷程中的實踐。因此,當他在此處談到「犯罪」時,同樣有理由將其理解為實踐罪惡,或將邪惡作為他的職業或慣例。參見「行義」等。
約翰一書 3:9
1 John 3:9. 「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即他不會退後,或從公義中再次墮落到罪中;「〔因為上帝的種存在他心裡〕」,即他從上帝而生的那個種,即他藉以從上帝而生的同一個種,存在他心裡,因此他不會再次墮落到他藉著那種而生出來之前的罪惡狀態與慣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