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 3:14
加 3:14。「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著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聖靈在古時曾多次被先知所應許,作為他們所預言的幸福福音時代的偉大特權;但這應許是賜給以色列和亞伯拉罕的後裔或兒女的。參見賽 44:2-3:「造你,又從母腹中造你,並要幫助你的耶和華如此說:我的僕人雅各,我所揀選的耶書崙哪,不要害怕!因為我要將水澆灌口渴的人,將河澆灌乾旱之地。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的後裔,將我的福澆灌你的子孫。」先知在此處將聖靈與福分放在一起,正如使徒在本節經文中所做的那樣。此外,在珥 2:28 以及賽 59:20-21 中,也有關於聖靈的偉大應許。因此,先知書中其他地方關於聖靈的偉大應許,都是針對上帝的子民以色列,或是以色列與亞伯拉罕的後裔。因此,使徒將被聖靈充滿視為上帝兒子的明顯證據。羅 8:14:「因為凡被上帝的靈引導的,都是上帝的兒子」;在本章中,他也將此與亞伯拉罕聯繫起來。
加拉太書 3:16
加 3: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和眾子孫』,像指著許多人,乃是說『和你那一個子孫』,就是基督。」洛克(Mr. Locke)對此意譯如下:「上帝並非說『和眾子孫』,彷彿祂是指許多不同的子孫,他們因不同的緣故而有權承受應許;祂只提到一種人,他們因同一個緣故,成為亞伯拉罕那唯一的子孫,即應許所指涉的對象。因此,『和你那一個子孫』指的是基督及其奧秘的身體,即那些藉著信心成為他肢體的人。」洛克在註釋中補充道:「保羅在此處顯然以『眾子孫』指代那些『因信的人』(?? e? p?ste??),以及上述加 3:9-10 所提到的那些『行律法的人』(?? e? e????),作為兩個截然不同的、聲稱源自亞伯拉罕的後裔。保羅為了說服加拉太人,使他們明白自己不應受割禮或服從律法,因為他們已經從他那裡領受了聖靈,並領受了他所傳的福音(第 2、5 節),他的論證如下:應許給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的福分,完全是因著信心(加 3:7)。並沒有兩類不同的子孫可以承受應許,一類靠律法行為,另一類靠信心:因為子孫只有一個,就是基督(第 16 節),以及那些藉著信心在基督裡並歸屬於他的人。在這些人中間,沒有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區別。他們,且唯有那些相信的人,才是亞伯拉罕同一個真實的子孫,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加 3:28-29)。因此,上帝應許賜給祂子民聖靈的福音,只成就在那些信基督的人身上:這清楚證明,他們成為上帝的子民並承受應許,並非藉由服從律法,而是藉由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加 3: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和眾子孫』,像指著許多人,乃是說『和你那一個子孫』,就是基督。」此處所指的創世記經文,無疑是創 22:17-18:「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因為使徒在此處所談論的、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即地上萬族都要得福,這在上帝對亞伯拉罕所說的一切話中,明確預言了其「後裔」,且僅見於此處;而此處所說的「後裔」,其語氣自然地被理解為非集合名詞,也不包含複數意義,而僅指一個個體,因為使用了單數動詞「得著」(possess)和單數代名詞「他的」(his):「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此處的「子孫」無疑與緊接著的「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中的「後裔」是指同一對象。在聖經中,當「子孫」(seed)作為集合名詞時,通常不會附加單數代名詞。基督,即亞伯拉罕的後裔,萬族都要因他得福,在舊約其他地方也被以單數代名詞提及,如詩 72:17:「他的名要存到永遠,要留傳如日之久。人要因他蒙福;萬國要稱他有福」;且舊約中使用的「子孫」一詞,有時確實指代特定的一個人。例如,夏娃在塞特出生時說,創 4:25:「亞當又與妻子同房,她就生了一個兒子,起名叫塞特,意思說:上帝另給我立了一個兒子代替亞伯,因為該隱殺了他。」同樣,哈拿說,撒上 1:11:「她許願說:萬軍之耶和華啊,你若垂顧婢女的苦情,眷念不忘婢女,賜我一個兒子,我必使他終身歸與耶和華,不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原文作「賜給婢女人的子孫」(seed of men),意指一個男嬰。
加拉太書 3:17–18
加 3:17-18。「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的。」洛克(Mr. Locke)對此意譯如下:「因此我說,那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不能廢掉上帝先前與基督所立並確認的約,以致使應許失效。因為若承受產業的權利源於律法行為,顯然它就不建立在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上,而事實上它確實是建立在應許上的。因為產業是上帝藉著應許,賜給亞伯拉罕及其子孫的恩賜與白白的禮物。」
加拉太書 3:19–20
加 3:19-20。「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使徒提到律法是藉中保之手設立,其目的是要指出猶太人和猶太化教師關於西奈山上帝與百姓之間那次交易的錯誤觀點。當律法設立時,他們認為這僅僅是一次法律上的交易,上帝在其中僅僅作為一位主權且公義的立法者,為百姓規定了生死的法律條款;這隱含在他們「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義中。使徒在此提到交易是藉由中保完成,是要表明相反的觀點,即這不僅僅是一次法律交易,更是一次恩典的交易;因為上帝與人之間純粹的法律交易是不容許中保存在的,但恩典的交易則不然。誠然,在純粹的法律交易中,可以有一位中間人以上帝的名義行事,並在百姓面前代表上帝,但這樣的中間人並不符合使徒所指的「中保」概念。中保是為雙方行事的:他不僅在人面前代表上帝,為上帝行事,他也代表人在上帝面前,為人行事;因為中保不是為一面作的,他不是只為其中一方行事的中間人。但上帝是一位,即上帝只是交易的一方。如果他只作為單方面的中間人,他就不是中保;但中保代表雙方,他為每一方對另一方行事。法律交易只容許中間人代表一方,即代表上帝對人,但不能代表人對上帝,即不能為人代求。摩西就是如此。摩西是此處所說的中保,這由申 5:5 所證實。上帝因百姓無法承受律法的恐怖,便屈尊允許摩西作為他們的中保,站在祂面前,為他們聽取並承受那些恐怖,同時也作為祂的使者傳達給百姓。這清楚表明,這是一次恩典的交易,上帝願意採取一種方式來遮蔽並拯救那些可憐、恐懼的百姓,使他們免於所預見的可怕事物,也免於他們因聽見可怕聲音、看見烈火而產生的恐懼。因此,這證明了使徒所辯護的觀點,即上帝在此次交易中,並未廢除恩典的交易,或先前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恩典之約;祂當時只是在那個已立的根基上建造,而非藉由這次看似法律交易的行動將其廢除。這種推論方式與希伯來書以及其他書信中,從舊約事件和經文中得出的許多推論非常相似。這種推理並非如某些人所想的那樣牽強,其論點也並非難以察覺。這段經文可以意譯如下:「在西奈山頒布律法的那次交易中,使用了中保,而中保的概念就是:代表雙方,在彼此之間進行調解的人。因此,這位被接納的中保,不僅代表上帝(在交易中祂只是其中一方)行事,也代表另一方在上帝面前代求,這表明這不僅僅是權威性的法律交易,更是一次恩典的交易。」第 20 節作為一種括號式的補充,或簡短的註釋性離題,旨在解釋使徒所使用的「中保」一詞的含義,因為他希望讀者從中領會的論點,取決於他們對中保定義的理解;因此,他希望讓他們知道,他所說的中保,不僅是指代表上帝對百姓行事的中間人,也是指代表百姓對上帝行事並代求的人。因此,使徒的話可以意譯為:「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即經由一位代表雙方在彼此面前行事的中間人之手,而不僅僅是代表上帝(祂只是其中一方)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