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 1:16–18
羅馬書 1:16-18。稱義——基督的義。「我不以基督的福音為恥,」等——「因為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在這些經文中,我想指出兩點:
第一,在這裡,在他關於全世界(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邪惡的論述開端,這論述從此處一直延續到第 3 章的第 19、20 與 21 節(羅馬書 3:19-21),以及第 3 章結尾的結論中,他表明其設計全在於證明所有人都有罪,處於被定罪的狀態,因此不能靠自己的義得救;這必須是藉著上帝在基督裡的義,唯獨藉著信心領受。他在第 17 節斷言,這才是人得稱義的唯一途徑,然後在第 18 節進入原因:「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隨後繼續在頭三章的大部分篇幅中闡述人的不虔不義,最後像開始時那樣總結他的論點:既然所有人都處於罪中,「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而是藉著上帝的義,即藉著信基督。
第二,我觀察到,此處的「上帝的義」不能僅僅指上帝稱罪人為義的方式,而是指上帝為罪人預備的道德與法律上的義,這由兩點顯而易見:
1. 這是那些被稱義的人所擁有的義或公正,藉此他們成為義人;這從使徒在此場合引用舊約經文「義人必因信得生」可以明顯看出。
2. 從對比中可以明顯看出;因為這裡最顯然的是,上帝的義(上帝的子民藉此成為義)在這一節中,與人的不義(他們在自己裡面是不義的)相對立,這從使徒在這些經文中的論證可以明顯看出。這是一種信徒所披戴的義,這從羅馬書 3:22, 23 可以明顯看出。從腓立比書 3:9 中的對比也可以明顯看出這一點。從羅馬書 10:3, 4 更是顯而易見。「因為不知道上帝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上帝的義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此處的對比使人明白,上帝的義是指一種義,擁有它我們就成為義。第 4 節表明,這種義是基督為每個信徒所獲取的,因為祂順服了律法;「基督是律法的總結(end)」,其自然的含義是,就選民或信徒而言,立法者在制定律法並將其確立為他們的準則時,僅僅仰望基督來滿足它。要求義的律法只仰望基督來產生它所要求的義;「祂成為我們的義」,且祂是「耶和華我們的義」。我在新約中找不到任何例子,其中此處翻譯為「總結」的希臘文詞彙(telos)被用作「目的因」(final cause),它似乎正確地表示最終的期限、完成或成就;因此,這句話可以翻譯為:就其所要求的義而言,基督是律法的完成與成全,這適用於所有信祂的人。
原文中有一個地方使用了與此處相同的詞彙,也談到了律法或誡命的總結,這極大地證實了這種解釋,即提摩太前書 1:5。「但命令的總結就是愛;」即律法的成就或履行;正如同一位使徒在羅馬書 13:8-10 中所說,「愛就完全了律法。」因此,從此處可以明顯看出,這位使徒所稱的上帝的義,在於基督履行或滿足了律法;因此,這與我們所稱的基督的義是同一回事。
這位使徒在我們稱義的問題上經常提到的上帝的義,是在基督裡的。哥林多後書 5:21。「祂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上帝的義。」「祂成為罪」,即罪被歸算給祂;是什麼罪呢?就是我們裡面的罪。所以我們成為上帝的義。但我們成為的是什麼上帝的義呢?就是那在我們中保基督裡面的義。
使徒並不稱其為「基督的義」;因為信徒在上帝面前稱義所憑藉的義,僅僅部分在於可以正確地稱為基督的義的東西,因為只有基督的順服才正確地稱為祂的義。但這並非我們在上帝面前稱義所憑藉的全部;因為除此之外,祂作為我們代贖的受苦也是必要的。沒有這個,我們就不是義的,而必須在上帝面前顯為有罪,因為我們舊有的罪仍會存在。那些受苦,減去其中包含的順服,本身並非基督的義,因此聖經通常不這樣稱呼它們;而是將上帝在基督裡為我們顯為義所作的全部預備,包括祂的順服與代贖,稱為上帝的義,即藉著信基督而有的上帝的義。羅馬書 3:22。參見第 10 章第 3 節的註釋。
羅馬書 1:32
羅馬書 1:32
羅馬書 1:32;2:1。「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所以,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許多人似乎誤以為使徒在第 1 章中所說的人的邪惡,僅指外邦人,而在第 2 章中所說的,僅指猶太人。誠然,在第一章中,他的目光顯然主要集中在世界上盛行的邪惡上,但這並非他在此處的公開設計,即僅僅描述異教世界的罪,而是描述人類世界的邪惡。這一切都是不義與不虔等。而在第二章中,他的目光主要集中在猶太人身上;但正如他在羅馬書 2:1 的開頭所顯示的,他的公開設計並非僅僅談論他們——他在其中使用的普遍性詞彙——「所以,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不是「猶太人!」)「無論你是誰」(人類中的任何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在第一章的最後一節,使徒談到了人類普遍的邪惡,並展示了他們如何行不義阻擋真理,正如他之前所說的,羅馬書 1:18——「原來,上帝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而那一節的特殊設計在於闡明他們如何同樣且一致地陷入邪惡,以及同樣種類的邪惡,儘管他們都擁有足以教導他們的亮光,使他們知道行這樣事的人應當受到上帝的定罪與忿怒,從而導致死亡與毀滅;當他們看到別人的邪惡、不義、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等時,他們非常樂意承認並宣告這一點。我說,儘管當他們看到別人犯下這些事時,他們很容易看出他們是當死的,並且樂於表達出來;然而他們自己卻行同樣的事,不僅如此,他們還清楚地表明他們擁有同樣的心;他們對自己樂於譴責並宣告為當死之人的所有邪惡,表現出完全的實踐性認同。他們就是這樣不可饒恕且前後矛盾。因此,第 2 章(羅馬書 2)的開頭出現了——「所以,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這樂於譴責別人是當死的人——「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你是非常不合理且極其前後矛盾的——「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並表明你喜歡他們的行為。在你論斷他們的同時,你對同樣的行為有著完全的實踐性認同與喜好。因此,上帝在古時譴責猶太人,因為他們在這種行為中稱撒馬利亞與所多瑪為義,並成為他們的安慰,卻又論斷了他們。以西結書 16:51, 52,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