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加福音 14:22–23
路加福音 14:22, 23。這個比喻中表現了:第一,猶太人的被棄與外邦人的蒙召,第 22 節。但在第 23 節中,顯然提到了另一次外邦人的普遍蒙召;第一次是所謂外邦人的蒙召;接下來的,是聖經中所謂外邦人豐滿的進入。因此,從這段經文可以明顯看出,外邦人還有另一次尚未發生的蒙召。
路加福音 14:26
路加福音 14:26。「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我們必須「恨」這些,是將其視為與基督的交換,或是作為誘使我們離棄基督的條件。正如一位公正的法官被說成是恨惡賄賂:箴 15:27,「貪戀財利的,擾亂己家;恨惡賄賂的,必得存活。」我們是要「恨」父親等嗎?這並不是說法官應該恨惡金子、銀子或財物本身,而是指將其視為購買和偏袒其判決的手段。正如《雅歌》8:7 所說:「愛情,眾水不能息滅,大水也不能淹沒。若有人拿家裡所有的財寶要換愛情,就全被藐視。」這並非說財寶本身絕對地被藐視,而是指將其作為交換愛情所尋求與渴望之物的代價時,它就被藐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