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師記 11:24
士 11:24。亞摩利人當時所擁有的土地,是他們從他人手中奪取的——即從散送米人(Zamzummims)手中奪取的(申 2:20;申 2:21)。儘管散送米人是一個非常強大且高大的民族,但亞摩利人卻得到了非凡的幫助,得以戰勝並驅逐他們。他們將此歸功於他們的神基抹(Chemosh),因此他們認為自己對這片土地擁有合法的權利,因為他們的神將其賜給了他們。
士師記 11:30
士師記 11:30 至末節。關於耶弗他的許願及其將女兒獻上之事。以下論點證明耶弗他並未將其女兒處死並焚燒獻祭:
I. 若我們假設這是一個合法的許願,其誓言的內容並不強迫他這麼做;他應許凡從他家門出來迎接他的,必歸給耶和華,且他必將其獻為燔祭。此誓言對他的要求,僅在於將那從家門出來迎接他的事物,視為歸給耶和華的聖物來處理;而根據上帝自己的律法及祂所頒布的條例,這些本應作為燔祭獻給上帝的事物,必須按律法處理。假設出來迎接他的是一頭驢或其他不潔淨的牲畜(耶弗他並不知道會是什麼),他的誓言並不強迫他將其宰殺獻祭,或實際將其製成燔祭,而是必須按照上帝的律法,處理那些不潔淨且不能歸給耶和華作燔祭的牲畜。所有被分別為聖的活物,若其本性不至於使其無法成為燔祭,則應當實際獻為燔祭;若其本性不合,則必須採取上帝所悅納的替代方式。我們在利未記 27:11-13 中有相關指示:「若是不潔淨的牲畜,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就要把牲畜牽到祭司面前。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以此為定。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估定的價值上加上五分之一。」即由祭司估價,那人決定是否贖回;若不贖回,若是驢,則要打折其頸項(出 13:12-13);若是其他不潔淨的牲畜,則按祭司的估價賣掉(利 27:27,參照出 34:20 對歸給耶和華之不潔淨牲畜的處理方式)。但若他要贖回,若是驢,則用羊羔代贖;若是其他不潔淨牲畜,則在祭司估價上加上五分之一。若耶弗他在遇到不潔淨牲畜時採取此法,便已履行了他的誓言。若他在那種情況下執意將不潔淨的牲畜獻為燔祭,便是極大地觸怒上帝。他的誓言只能被理解為:將那分別為聖的不潔淨之物,按上帝律法所規定的替代方式處理,而非強行獻為燔祭。因此,當他的女兒出來迎接他時,他可以不將她獻為燔祭,而仍履行誓言——即按照上帝律法對「被分別為聖之人」的規定來處理,而非因上帝的憐憫(即人類本不適合作為燔祭)而強行獻祭。因為將人或不潔淨的牲畜獻給上帝為祭,都被視為對上帝極大的可憎之事,且這是眾所周知的。賽 66:3:「宰牛的,好像殺人;獻羊羔的,好像打折狗項;獻供物的,好像獻豬血。」為了更清楚地釐清此事的困難,我將特別觀察關於那些被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之人的律法:
1. 凡歸給耶和華的活物,無論是人是牲畜,按權利皆屬上帝的燔祭,必須實際獻為燔祭,或採取上帝所指定的替代方式。因此,頭生的男女與牲畜,皆歸給耶和華為聖,必須獻為燔祭或贖回;頭生的人與不潔淨的牲畜必須贖回。
2. 藉由特別誓言奉獻給上帝的人,除非是那些被咒詛的(利 27:28-29),否則必須帶到耶和華面前,由祭司估價,並按祭司的估價贖回。但那些可以獻祭的牲畜,則必須獻祭(利 27:7-9,參見對 5:2 的注釋)。
3. 藉由父母誓言奉獻給上帝的人,在贖回後仍須保持分別,歸給上帝。這可由幾點看出:
第一,贖回僅是為了免於被殺獻祭,而非免除其歸給耶和華為聖或被分別出來的義務。
第二,頭生子被指定要歸給上帝或分別為聖(出 13:2;22:29)。根據上帝的律法,他們與藉由特別誓言奉獻的人一樣,皆歸給耶和華為聖,這點顯而易見,因為他們贖回的方式與價格相同(比較利未記 27 章開頭與民數記 18:15-16)。上帝在後者中給出頭生子贖回的條例時,顯然是指向祂先前在前者中關於特別誓言奉獻之人的規定;同樣地,不潔淨牲畜的頭生子也按此方式贖回(比較利未記 27:11-13 與 27 節)。然而,即便贖回後,頭生子仍作為上帝的特殊產業而分別出來。因此,利未人被接納以代替頭生子,成為歸給上帝的支派。
第三,藉由父母誓言奉獻給上帝的人,與藉由自己誓言分別出來的人一樣,都是拿細耳人;「拿細耳人」一詞意為「分別出來的人」。他們可以藉由父母的誓言或自己的誓言分別出來。這在聖經實例中非常明顯。例如,撒母耳藉由他母親的誓言成為拿細耳人。撒上 1:11:「許願說:萬軍之耶和華啊,你若垂顧婢女的苦情,眷念不忘婢女,賜我一個兒子,我必使他終身歸與耶和華,不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參孫也是如此(士 13:5)。但拿細耳人必須在他誓言的期限內,持續保持分別歸給上帝的狀態。
4. 那些被奉獻為拿細耳人的人,必須盡其所能遠離一切禮儀上的不潔。哀 4:7。關於接觸死屍的不潔,他們被要求保持比祭司更嚴格的純潔,僅次於大祭司,甚至必須達到與大祭司同等的嚴格程度(民 6:6-7,比較利 21:10-11)。雖然律法僅明確提到某些禮儀上的不潔是拿細耳人必須避免的,但應理解為他必須盡其所能遠離一切禮儀上的污穢,這與他的名字「拿細耳人」(即分別出來的人)相符。拿細耳人必須像祭司,甚至像大祭司一樣遠離一切禮儀上的不潔;對兩者有相似的指示。大祭司絕不可因死屍而玷污自己,且在進入會幕時被禁止飲酒或濃酒(利 10:9)。祭司必須盡其所能遠離一切禮儀上的污穢(利未記 12 章開頭)。
若有人反對說,代替頭生子歸給耶和華的利未人並未被要求如此嚴格,我回答說,這可能是上帝不認為頭生子因利未人的替代而完全被贖回的原因之一;他們仍需為利未人的供養支付額外的費用,這遠超過贖金的比例。上帝可能將此視為他們未被嚴格分別的等價補償,正如祂接受額外的贖銀來補足超過利未人數目的頭生子一樣(民 3:46-47;18:15-16)。
5. 藉由特別誓言奉獻為拿細耳人的人,必須將自己完全奉獻給宗教操練,並將一生花在上帝最直接的事奉上。雖然這未被特別明文規定,僅提到他們應遠離的事物,但這已隱含在他們「歸給上帝」、「分別歸給耶和華」(民 6:11)、「歸給耶和華為聖」(民 6:6)的身份中。凡他分別歸給耶和華的日子,他都要歸給耶和華為聖(8 節)。正如在十誡的第二誡中,僅特別提到安息日應遠離的事物,但明確指出這一天應花在宗教操練上,這隱含在「第七日是耶和華你上帝的安息日」以及我們被命令守為聖日之中。這顯然是哈拿許願時的意圖,她將撒母耳奉獻為拿細耳人,這由她自己的話語和行動所解釋。撒上 1:28:「所以,我也將這孩子歸與耶和華;使他終身歸與耶和華。」因此,她帶他去並將他留在聖所,讓他住在那裡,在那裡花時間從事神聖的事務。撒上 2:11:「以利加拿往拉瑪回家去了。那孩子在祭司以利面前事奉耶和華。」18 節:「那時撒母耳還是孩子,穿著細麻布的以弗得,侍立在耶和華面前。」
6. 一個被奉獻為拿細耳人的女子(女子亦可成為拿細耳人,民 6:2)必須從此避免結婚,並節制與男人的肉體接觸。若她在奉獻時是處女,她必須在誓言結束前保持處女之身;若她終身奉獻,則必須永遠保持處女;若她是寡婦,則必須保持守寡,原因有二:
第一,結婚將違背拿細耳人必須以最嚴格方式避免一切禮儀不潔的義務,因為結婚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嚴重的、長期的禮儀不潔(參見利未記 12 章)。除了痲瘋病之外,以色列人所面臨的禮儀不潔中,幾乎沒有比婚姻帶給婦女的更嚴重。因此,既然奉獻給上帝以達到盡可能高的禮儀純潔,她必須避免結婚,因為這些禮儀上的不潔會使她無法執行被奉獻的神聖職責與事奉。這使她無法談論聖事,或在條例中親近上帝,正如被死屍玷污使祭司無法執行職務一樣。利 12:4:「她要在血中潔淨三十三天。在潔淨的日子未滿之前,不可摸聖物,也不可進入聖所。」這對於生男嬰總共四十天,生女嬰八十天,這對於完全奉獻給上帝、在猶太條例中從事神聖操練的拿細耳人來說,顯然是不相容的。若拿細耳人是男性,結婚並不會使他面臨此類禮儀不潔。如前所述,拿細耳人必須遵守與大祭司一樣嚴格的禮儀純潔;但大祭司為了更高的純潔,只被允許娶處女為妻:因此,毫無疑問,身為拿細耳人的女子本身也必須保持處女。
第二,結婚將徹底破壞她作為拿細耳人誓言奉獻的主要目的,即她能完全奉獻於神聖事物中對上帝更直接的事奉。若她結婚,她的時間將不可避免地被世俗事務與憂慮所佔據,如照顧與撫養孩子、操持家務,這極大地佔據了已婚婦女的手與心,與拿細耳人誓言的目的完全不相容。因此,在原始教會中被奉獻於上帝殿中特殊事奉的婦女(雖然不像拿細耳人那樣莊重或程度之深),必須是未婚且不打算結婚的人;使徒們認為這樣的人結婚是有罪的。提前 5:11:「至於年輕的寡婦,你就可以辭她們;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給出的理由是,她們應當是那些可能永遠保持守寡、不受世俗憂慮纏身的人,這樣她們才能更自由地履行宗教義務。3-5 節:「寡婦中真正無倚無靠的,你們要尊敬她。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可悅納的。那真正無倚無靠、獨居無靠的,是仰賴上帝,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原始教會中的那些寡婦,似乎在某種程度上模仿了猶太教會中的拿細耳人。女先知亞拿很可能就是一位拿細耳人,或是在丈夫去世後,藉由我們所談論的那種誓言將自己奉獻給上帝事奉的人,因此她守寡直到高齡,因為她的誓言要求她如此,因此她拋開一切世俗憂慮,將自己完全奉獻給上帝的直接事奉。路 2:36-37:「又有女先知,名叫亞拿,是亞設支派法努伊的女兒,年紀已經老邁,從作童女出嫁的時候,同丈夫住了七年就寡居了,現在已經八十四歲,並不離開聖殿,禁食祈求,晝夜事奉上帝。」這與使徒在提前 5:5 關於寡婦的表達方式相同。
因此,當我們讀到耶弗他的女兒被允許兩個月,與同伴在山上哀哭她的處女身後,我們被告知她回到父親那裡,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耶弗他所做的是,將她帶到聖所,在耶和華面前,呈獻給祭司,讓祭司估價,然後按估價支付。因此,從被擄之地歸回的猶太人許願要獻上頭生的兒子(尼 10:35)。藉此,她根據律法被贖回,免於被獻為燔祭;藉由在聖所中呈獻她,並獻上那被接納以代替她血的代價,她實際上已按照誓言被分別出來;她的分別從那時開始,從此她開始嚴格禁絕一切禮儀上的不潔,並將時間花在神聖職責上;很可能耶弗他從那時起將她留在聖所,終身住在那裡,正如哈拿對她奉獻為拿細耳人的兒子撒母耳所做的那樣。撒上 1:22:「我不上去,等孩子斷了奶,我便帶他去,使他朝見耶和華,永遠住在那裡。」正如另一位哈拿(亞拿)在將自己奉獻為拿細耳人並終身守寡後所做的那樣,我們在路 2:37 讀到:「她已經八十四歲,並不離開聖殿。」耶弗他的女兒很可能就在那裡晝夜祈求禱告,因為她那種對父親所許誓言的順服所表現出的卓越敬虔精神,使她極其適合並準備好從事此類職責;她未花在直接敬拜職責上的時間,可能花在製作祭司的衣服上(出 35:25-26),以及其他聖所工作後續的事務中,因為總能找到婦女可以做的事。
II. 此事的性質不允許我們假設發生了如此可怕且違背上帝心意的事,即將她處死並獻為燔祭。上帝極其謹慎,絕不允許任何人類犧牲獻給祂;雖然祂命令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但祂絕不允許實際執行,而是指定了其他可以贖回的事物;雖然上帝要求所有活物的頭生子歸給祂,但祂指定頭生的人必須贖回,因此在所有涉及歸給耶和華為聖之人的情況下,律法皆規定他們不應被殺,而應被贖回。摩西律法中特別以最嚴格的方式禁止以色列人藉由將兒女獻祭給上帝來敬拜祂。申 12:30-31。上帝在那裡告誡他們不可效法迦南居民敬拜他們神祇的方式;並提到,他們敬拜中最可憎的事,就是將兒女獻為燔祭。上帝藉由以賽亞先知,在前述的賽 66:3 中宣告此類祭物對祂是可憎的。參見耶 7:31 及我對該經文的注釋。這將是與周圍異教民族的可憎習俗同流合污,特別是將人類獻祭給偶像摩洛,這是上帝一直表現出極度厭惡的。在此特別觀察申 12:29 至末節;此事的性質不允許我們認為耶弗他在這件事上犯了如此可憎的罪。他身為使徒所稱讚的敬虔之人,若真如此,上帝必會阻止他;而所做之事無疑是符合上帝心意的,否則上帝不會以如此非凡的方式,如此迅速且輕易地幫助她順服於此;此事中顯然有非凡的上帝感召,因為她的順服並非源於麻木或冷漠,這很明顯,因為她請求時間去哀哭將要發生在她身上的事;若假設她將被殺,她若沒有非凡的感召,是不可能如此順服的。她的順服源於敬虔的考量以及神聖卓越的原則;這從她在第 36 節看到父親為誓言的結果悲痛欲絕時對他說的話中可以明顯看出:「她對父親說:父親哪,你既向耶和華開了口,就當照你口中所說的向我行,因耶和華已經在你的仇敵亞捫人身上為你報了仇。」
若他所許的願是殺她獻祭這樣可憎的事,她就不會說「就當照你口中所說的向我行」;但她似乎受到上帝之靈的感召而如此表達,她的順服被記錄下來,作為她極其卓越的品格。
III. 她將被殺獻祭似乎與她的請求不符:去山上哀哭她的處女身;若是被殺,她更應該哀哭她那早逝的結局。
IV. 顯然她並未被殺,由第 39 節可知,那裡說到兩個月滿了,她回到父親那裡,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隨後緊接著加上一句:「她沒有與男人親近。」這句話似乎顯然是對前文的解釋,即他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解釋了那是什麼,即將她奉獻給上帝,終身守貞。
若她被殺,根本不可能提到她沒有與男人親近,因為她在去山上哀哭處女身時,已經表達了她未曾與男人親近;且沒人會認為她在被判處死刑、且她與父親都決定執行後,還會結婚生子;此外,在兩個月哀哭處女身結束、從山上回來後,根本沒有必要提到她沒有與男人親近;誓言是立即執行的。
V. 耶弗他見到女兒時如此悲痛(35 節),並不能證明他認為自己有義務將她處死:「及至見了她,就撕裂衣服,說:哀哉!我的女兒啊,你使我甚是愁苦,叫我作難了,因為我已經向耶和華開了口,不能挽回。」因為她是他的獨生女,藉由她被奉獻為拿細耳人,他的家族徹底斷絕,他沒有後代來繼承產業或延續名聲,這在當時被視為極大的災難。你使我甚是愁苦,即你熄滅了我的燈火,使你自己陷入永久的不育。(參見普爾的《摘要》,士師記 11 章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