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0:1–2
利 10:1, 2。這兩位祭司(亞倫的兒子)的可怕毀滅,發生在亞倫及其子受膏禮的第八天(最後一天),藉此利未祭司職分首次被引入,或者說是在亞倫及其子首次執行祭司職務的第一天。發生在當天這一點顯而易見,因為就在這一天,他們獻上了那隻被焚燒的公山羊(利 9:3;利 9:15),因為當天亞倫遭遇了這樣的事,以至於他不適合吃那祭物,如本章 16-20 節所述。因此,利未祭司職分的侍奉是以兩位祭司被神忿怒燒滅的悲慘死亡開始的,[且]神以此方式在設立之初就顯明了利未祭司職分的不足。他觀察到他們對於為他人贖罪是如此不足,以至於他們自己也會因自己的罪而招致神的忿怒,[參見 Pool, Synop. on loc.;] 這也是為了在祭司心中留下對其職分神聖性,以及他們在職分中所面對的那位本體之無限聖潔與威嚴的敬畏感,如第 3 節所述……拿答和亞比戶並沒有明顯的誘惑去獻「凡火」而非從天上降下的「聖火」。但他們的情況似乎是這樣的——那天是他們有史以來第一次執行祭司職務,是一個歡慶與宴席的日子,他們在其中吃平安祭的祭物;似乎這兩個年輕人在這場宴席中因強酒而有些醉了,以至於他們要麼變得無法在執行職務時精確遵守律法的細節,無法分辨聖與俗,要麼至少變得不那麼謹慎;因此,當他們因酒而興奮時,他們沒有分辨聖火與凡火,這似乎是神制定該律法的特殊原因,神在 8-11 節中制定了該律法;因為該律法似乎就是在此場合下賜下的。正如比較第 9 章開頭與本章結尾所見,它是在拿答和亞比戶死亡的同一天賜下的;且是在那之後立即賜下的,因為正如 12 節及後續經文所示,當時他們正在處理當天獻祭的事務。——推論:由此可見,人在醉酒時所犯的罪,在神面前仍需負責。
關於拿答和亞比戶之死的另一點值得注意之處是:我們在後面的經文中讀到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了壇上的祭物。這裡我們讀到同樣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的不是所獻的祭物,而是獻祭的人,因為他們沒有尊重且不信靠那從耶和華而來燒盡祭物的火,反而獻上了凡火,即人所點的火,這似乎教導我們:那些來到神面前,卻不信靠基督在神忿怒之火中被燒盡所成就的贖罪的人,他們自己將被那神的忿怒之火所燒滅。那些來到神面前獻上凡火,並膽敢以自己的義出現在祂面前的人,祂對他們將是燒滅的火。他們將暴露在神報應性公義烈焰的所有猛烈之中,因為他們沒有從基督這位偉大的贖罪祭身上得到任何益處。